事業(yè)單位考試法律知識:緊急避險(刑法)
作者: 發(fā)布時間:2018-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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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較小的合法權益,以保護較大合法權益的行為。屬于緊急避險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1)必須有威脅合法利益的危險發(fā)生;(2)必須是危險正在發(fā)生;(3)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4)避險的對象必須是無辜的第三人;(5)避險行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實施,是為了保護更大合法權益免受危險而犧牲較小合法權益的一種權宜措施;(6)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避險過當,指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犯罪行為。避險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于職務上、業(yè)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不能以緊急避險為由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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