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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較小的合法權益,以保護較大合法權益的行為。屬于緊急避險的,不負刑事責任。
對于職務上、業(yè)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不能以緊急避險為由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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