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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相,我們應當知道的是,不可以行政復議的案件其實同樣的是不可以訴訟的。所以我們首先要做的就是復習上月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上次我們介紹了三種不可以行政復議的事項,其中包括了:內(nèi)部行為比如行政處分、行政調解由于其屬于柔性行為不具有強制執(zhí)行效力所以也不能復議、抽象行政行為由于不直接影響行政相對人利益所以也不可以直接復議,綜上三種,既不可以復議、也不可以訴訟。那么下面就要正式開始介紹今年行政訴訟法解釋當中不可訴訟的范圍,當然其中與上次重復的內(nèi)容,本次講解就不再贅述了。
本次解釋增加了公安機關、國安機關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行使職權的案件,是不可以行政訴訟的。要知道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完全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公安機關根據(jù)刑事訴訟法去行使刑事拘留、據(jù)傳、逮捕、監(jiān)視居住、取保候審等等措施時,如果相對人不服的話應當走行刑事訴訟法所規(guī)定的救濟途徑,而不歸行政訴訟法管轄。
本次解釋也重申了上級機關駁回的不予受理的重復申訴行為,不予受理訴訟。要知道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主體,可以選擇多種向上級告狀的方式,比如說在局長、市長接待日去告狀;通過上訪、信訪去告狀;復議期間屆滿去申訴;或者直接行政復議等等。其中只有維持原處罰決定的復議是可以訴訟的,而其他的上級機關駁回的不予受理的重復申訴行為,行政訴訟并無權管轄。
本次解釋也有其他亮點,比如強調了內(nèi)部審批行為不可訴訟,其實內(nèi)部審批行為只是一種特殊的內(nèi)部行為,自然不可訴訟;也強調了過程性行為不可訴訟,由于正在論證階段,未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產(chǎn)生實質影響,不可訴;再比如也強調了執(zhí)行行為,由于行政機關只是法院的幫手,不可訴行政機關;同時本次也增加了信訪類案件不予受理的問題,由于此類案件往往涉及敏感政治問題,也不可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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