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事業(yè)單位考試公共基礎知識:刑法知識點之案例解析
作者: 發(fā)布時間:2017-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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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新文泰事業(yè)單位為大家?guī)砉不A知識復習資料《刑法知識點之案例解析》,希望可以幫助各位考生順利備考事業(yè)單位考試。
在事業(yè)單位考試中刑法作為傳統(tǒng)法律,其所占比重也較為重要。犯罪構成要件也是刑法中的重要考點。在事業(yè)單位考試中很少將犯罪構成要件整體考察,一般都單獨考察,這其中犯罪的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考察較多。下面作簡單介紹:

一、犯罪客觀方面
1.犯罪行為
(1)作為
作為,即積極的行為,是指以積極的身體舉動實施刑法所禁止的行為。
(2)不作為
構成不作為犯必須以行為人負有特定義務為前提。
義務來源:法律明文規(guī)定義務;職務或業(yè)務上要求的義務;基于法律行為承擔的義務;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
2.犯罪結果,是犯罪行為對刑法保護的客體所造成的損害。
3.因果關系,是指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

案例:負有特殊義務人不作為殺人案
石某,男,35歲,工人。石某經常虐待妻子。一日,石某的妻子因不堪石某的毒打,在石某走后服毒自殺。鄰居發(fā)現(xiàn)石某的妻子在床上掙扎,便把石某找回來,要他趕快將妻子送醫(yī)院搶救。石某既不搶救,也不讓鄰居搶救,還惡狠狠地說:“我就要看著她死。”最后,鄰居們強行將石某的妻子送往醫(yī)院,但由于時間拖廷太久,經搶救無效死亡。

[問題]石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為什么?
答案: 石某的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理由是:犯罪行為分為作為與不作為兩種基本形態(tài)。不作為犯罪,是指行為人有能力履行某種義務以阻止某種危害結果的發(fā)生,而竟不予以履行的行為。本案石某與其妻之間具有法定的扶養(yǎng)義務,在其妻生命垂危時,石某有義務積極予以救助。而石某非但不予救助。而且還不讓鄰居救助,最終導致其妻死亡,其行為屬于不作為的犯罪。

二、犯罪主觀方面
犯罪主觀方面是指行為人對其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持的故意或過失的心理態(tài)度。
1.犯罪故意
(1)直接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fā)生的心理態(tài)度。
(2)間接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心理態(tài)度。
2.犯罪過失
(1)疏忽大意的過失——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fā)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tài)度。
(2)過于自信的過失——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fā)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tài)度。

案例:毒蛇傷人案
楊某某與本村的莊某某、楊某某、張某某等5人,給呂某某家砍木料。歸途中,發(fā)現(xiàn)路邊草叢中有一條毒蛇。楊某某在明知是毒蛇的情況下,將其捉到手中。5人成縱隊向前行走,楊某某走在最后,距他前邊的莊某某僅1米。當莊某某彎腰拿起放在路邊的衣服時,楊某某手中的毒蛇將其右腿咬傷,當即中毒腫大,不能行走,被人抬回家。莊某某經手術右腿截肢。

[問題]楊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其主觀上是何種心理態(tài)度?

答案: 楊某某的行為構成犯罪,其主觀上屬于疏忽大意的過失。對于毒蛇會咬人致人傷亡的事實,楊某某具有認識能力。在玩蛇時,他應當預見到自己玩蛇,若有不慎可能會發(fā)生蛇咬傷、咬死人的結果,但由于專心于玩耍,沒有注意到這種危險性并未采取一定的預防措施,以致于在莊某某彎腰時,毒蛇將其咬傷,導致右腿截肢的嚴重后果,楊某某主觀上是疏忽大意的過失。根據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楊某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應當依法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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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貴州事業(yè)單位考試公共基礎知識,刑法知識點之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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